創業計劃競賽起源于美國,又稱商業計劃競賽,是風靡全球高校的重要賽事。它借用風險投資的運作模式,要求參賽者組成優勢互補的競賽小組,提出一項具有市場前景的技術、產品或者服務,并圍繞這一技術、產品或服務,以獲得風險投資為目的,完成一份完整、具體、深入的創業計劃。
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努力培養廣大青年的創新、創業意識,造就一代符合未來挑戰要求的高素質人才,已經成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時代要求。作為學生科技活動的新載體,創業計劃競賽在培養復合型、創新型人才,促進高校產學研結合,推動國內風險投資體系建立方面發揮出越來越積極的作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是由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教育部、全國學聯主辦的大學生課外科技文化活動中一項具有導向性、示范性和群眾性的創新創業競賽活動,每兩年舉辦一屆。
第二條 競賽的宗旨:培養創新意識、啟迪創意思維、提升創造能力、造就創業人才。
第三條 競賽的目的:引導和激勵高校學生弘揚時代精神,把握時代脈搏,將所學知識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培養和提高創新、創造、創業的意識和能力,并在此基礎上促進高校學生就業創業教育的蓬勃開展,發現和培養一批具有創新思維和創業潛力的優秀人才。
第四條 競賽的基本方式: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通過申報商業計劃書參賽,有條件的團隊可在此基礎上進行商業運營實踐;聘請專家評定出具備一定操作性、應用性以及良好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的優秀作品,給予獎勵;組織作品和成果的交流、展覽、轉讓活動。
在符合競賽宗旨、具有良好導向的前提下,競賽可設立專項賽事,具體規則另行制定和頒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競賽設立領導小組,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組成,負責指導競賽活動,并對全國組織委員會和全國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問題進行協調和裁決。
第六條 競賽設立全國組織委員會,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組成。全國組織委員會設主任一至二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1.審議、修改競賽章程;
2.籌集競賽組織、評審、獎勵所需的經費;
3.確定競賽承辦單位;
4.議決其它應由組織委員會議決的事項。
第八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按照全國組織委員會通過的章程組織競賽活動并向全國組織委員會報告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競賽設立全國評審委員會,由全國組織委員會聘請各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企業家、青年創業典型等非高校人士組成。全國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評審委員若干名。
全國評審委員會經全國組織委員會批準成立,有權在本章程和評審規則所規定的原則下,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條 全國評審委員會職責如下:
1.在本章程和評審規則基礎上制定評審實施細則;
2.接受對參賽作品資格的質疑投訴并進行判定;
3.審看參賽作品,與作者進行問辯;
4.確定參賽作品獲獎等次。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各高校須舉辦與全國競賽接軌的屆次化的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各省(區、市)團委、科協、教育部門、學聯聯合設立省級組織協調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省(區、市)競賽的組織協調、參賽作品資格審查和作品初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參賽資格與作品申報
第十二條 凡在舉辦競賽終審決賽的當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冊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類高等院校在校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職研究生)都可參賽。
第十三條 參加競賽作品分為已創業(甲類)與未創業(乙類)兩類;分為農林、畜牧、食品及相關產業,生物醫藥,化工技術、環境科學,電子信息,材料,機械能源,服務咨詢等七組。實行分類、分組申報。
擁有或授權擁有產品或服務,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門注冊登記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在校學生、運營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以預賽網絡報備時間為截止日期)的項目,可申報已創業類(甲類)。
擁有或授權擁有產品或服務,具有核心團隊,具備實施創業的基本條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門注冊登記或注冊登記時間在三個月以下的項目,可申報未創業類(乙類)。
第十四條 參賽形式:以學校為單位統一申報,以創業團隊形式參賽,原則上每個團隊人數不超過10人。
對于跨校組隊參賽的作品,各成員須事先協商明確作品的申報單位。
對于經授權的發明創造或專利技術,在報名時需提交具有法律效應的發明創造或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書面授權許可、作品鑒定證書、專利證書等。
對于已注冊運營項目的,在報名時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含單位概況、法定代表人情況、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條 參賽作品涉及下列內容時,必須由申報者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評審。
動植物新品種的發現或培育,須有省級以上農科部門或科研院所開具證明。
對國家保護動植物的研究,須有省級以上林業部門開具證明,證明該項研究的過程中未產生對所研究的動植物繁衍、生長不利的影響。
新藥物的研究須有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機構或具有同等資質機構的鑒定證明。
醫療衛生研究須通過專家鑒定,并最好附有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性雜志上發表過的文章。
涉及燃氣用具等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關用具的研究,須有國家相應行政部門授權機構的認定證明。
第十六條 每個學校選送參加主體競賽的作品總數不得超過3件(專項競賽名額另計),每人(每個團隊)限報1件。參賽作品須經過本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進行資格及形式審查和本省(區、市)評審委員會初步評定,方可上報全國組織委員會辦公室。各省(區、市)選送全國競賽的作品數額由主辦單位統一確定。
第四章 展覽、交流、孵化
第十七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將在競賽決賽階段組織多種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動和適時舉辦其它活動,豐富“挑戰杯”競賽的內容。
第十八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擁有組織轉讓及孵化獲獎作品的優先權。成果產權及利益分配由學校和作者協商確定。全國組織委員會可結集出版競賽獲獎作品及評委評語。
第十九條 在每屆競賽舉辦期間,全國組織委員會將適時在全國范圍遴選確定若干家大學生創業示范園區,并聯合園區及風險投資機構舉辦項目對接和孵化活動,對競賽中涌現出的優秀作品優先轉化。
第二十條 全國組織委員會將適時設立大學生創業基金,加強與有關方面特別是創業投資公司、金融機構等方面的合作,為高校學生通過參與競賽實現創業提供支持。
第五章 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全國評審委員會對各省(區、市)報送的參賽作品進行復審,評出參賽作品總數的90%左右進入決賽。競賽決賽設金獎、銀獎、銅獎,各等次獎分別約占進入決賽作品總數的10%、20%和70%;各組參賽作品獲獎比例原則上相同。
全國評審委員會將在復賽、決賽階段,針對已創業(甲類)與未創業(乙類)兩類作品實行相同的評審規則;計算總分時,將視已創業作品的實際運營情況,在其實得總分基礎上給予1%—5%的加分。
專項賽事單獨設置獎項。
第二十二條 參加全國終審決賽的作品,確認資格有效的,由全國組織委員會向作者頒發證書,并視情況給予獎勵。參加各省(區、市)預賽的作品,確認資格有效而又未進入全國競賽的,由各省(區、市)組織協調委員會向作者頒發證書。
第二十三條 競賽設20個左右的省級優秀組織獎和進入決賽高校數30%左右的高校優秀組織獎,獎勵在競賽組織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省份和高校。優秀組織獎的評選主要依據為網絡報備作品的數量和進入決賽作品的質量。省級優秀組織獎由主辦單位評定,報全國組織委員會確認。高校優秀組織獎由各省(區、市)組織委員會提名,主辦單位評定后報全國組織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本章程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全國組織委員會可聯合社會有關方面設立、評選專項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競賽結束后,對獲獎作品保留一個月的質疑投訴期。若收到投訴,競賽領導小組將委托主辦單位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如確認該作品資格不符者,取消該作品獲得的獎勵,取消該校、該省所獲的優秀組織獎,通報全國組織委員會成員單位;并視情節給予所在學校取消參賽資格或其它處罰。
競賽組委會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競賽承辦單位有權以全國組織委員會名義尋求贊助。
第二十七條 www.tiaozhanbei.net為全國“挑戰杯”競賽官方網站,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共同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國組織委員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由競賽主辦單位及全國組織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本文來源:挑戰杯官方網站)